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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保管遗嘱和公证遗嘱,这两种遗嘱都包含在公证的范围内,但各有特性和独特的作用。理解这两者的区别对于立遗嘱人以及可能的遗嘱受益人来说都十分重要。
公证保管遗嘱是立遗嘱人自己制定的遗嘱,交由公证机关保管。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6种遗嘱形式,并对每种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规定。公证机构可依立遗嘱人的申请对口头遗嘱外的其他形式遗嘱进行保管,签订遗嘱保管协议。公证保管遗嘱是仅对立遗嘱人申请寄存的遗嘱予以保管,遗嘱内容的真实性由立遗嘱人保证真实。
公证遗嘱是立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立遗嘱人的签名、日期给以证明。
这两种遗嘱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保管方式。公证遗嘱一旦完成,就由立遗嘱人自己保管,而公证保管遗嘱则由公证处保管。这就意味着公证保管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和去世后的处理上,都有更高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公证保管遗嘱的优点在于其能有效避免遗嘱丢失、损毁或被篡改的风险;公证保管遗嘱,能避免继承人提前看到遗嘱内容产生家庭矛盾;公证保管遗嘱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遗嘱内容的争议。
公证遗嘱的优点在于遗嘱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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