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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与其个人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当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公司股权时,往往将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由于在商法上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属性,故对于股权的归属存在较大争议。
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1、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2、股权中的财产权利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无论何种观点,均不支持股权为登记一方所有,除非夫妻有着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签署文件确认该项股权归属一方所有。
而关于股权登记一方转让其名下股权的法律效力又是如何呢?
公司法和民法典只规定股东转让协议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未明确规定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所以原则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需要其配偶的同意,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性,部分法院依据公司法认定了股权特殊性,并依据商法所保护交易安全,认定了登记股东的独立处分权。而部分法院则相对较为保守,认定仍然属于普通的共有物,将股权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因此,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在公司法中的权利归属尤为必要。我们建议当您涉及上述此类问题时,及时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并办理公证,从而有效的保护您和公司、其他股东及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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