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王菊(化名)的丈夫郑先生起诉称,2005年6月24日凌晨,劫匪王某潜入海淀区永丰颐和山庄云锦园的印女士家,行窃时被保姆王菊发现,王某遂用斧头向王菊砍砸,导致王菊急性失血型休克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被一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先生等原告认为,虽然王某的犯罪行为是导致王菊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作为王菊的雇主及房屋所有权人,以及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同力物业公司应承担对小区居民的安全保障责任,事故的发生与该公司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足有必然联系;同时,由于王菊的工作时间是不定时的,其遇害时应认定在被雇用期间,印老先生夫妇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印女士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未将卫生间的窗户关闭,使劫匪王某通过该窗进入,对此印女士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原告提出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1万余元。
昨天记者联系到被告的印老先生,他认为女儿印女士也是这起事件的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而保姆王菊当时没有锁好门,应该负有相应责任。此外不愿多谈。而被告物业公司对外登记的电话则无法联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网城会关注此案的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