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
北京市出台《北京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
今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导致职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等8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一的,将向社会公布。8月23日市劳动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了《北京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该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向社会公布的一项制度。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简要情况等。
据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情况,每季度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行为。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通过本级劳动保障公共网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本区县有关新闻媒体张贴或者发布公告等方式,实施社会公布,并可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建设、公安、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违法案件结案之后六个月内未进行社会公布的,不再予以公布。
规定要求,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符合《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记入提示系统或警示系统的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程序报送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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