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党员的信
尊敬的北京市领导:您好!首先我作为一个中共党员,作为一个文明的养犬人坚决拥护GOV提出的对社会上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严格的整治,使我们的环境更加美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这是我们养狗人与不养狗的共同愿望!
06年10月21日的北京晚报刊登了我市整顿9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同时,大字标题刊登了“犬类泛滥已成为城市公害”!
我认为“公害”这种提法比较过激,在我们的各种宣传媒体及有关领导的讲话中都提到过,狗的问题归根溯源是人的问题。“养犬”二字重点不在于后者,而在于一个“养”字。犬本身并不是祸患,祸患源自人们对待狗的态度和行为。自古以来,犬就是人类的朋友,这是全人类公认的定义!因此“犬”本身不会成为“公害”。
我们不可否认,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文明的养犬人不文明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种不文明的行为的出现,除了不文明的养狗人的自身素质低下以外,更主要是领导管理不得力的问题!
以下是我对我市当前有关整顿不文明养犬行为提出一些意见:
1.执法部门制定的35公分限养的规定不科学,导致管理的方向不对!
自北京实施“北京市养犬规定”以来,我们的执法部门在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管理的方向不对!警方在历次的检查养犬的联合行动中,一直将查处“有主而无法上证的所谓大型犬”作为主要捕杀对象,把城镇饲养超35公分犬作为不文明养犬的重要标志。
我认为,在养犬条例中以35公分划线作为是否违法的标准,作为是否文明养犬的界限,作为能否上户口的条件是不科学的,错误的!
我曾多次给市长信箱写信反映这个情况,我也给北京市GONG AN局写信询问过这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大狗的标准?究竟35公分的划线标准又来源于何种理由根据?北京市GONG AN局答复是:“请您向北京市农业局咨询”。当我们询问北京市农业局时,农业局的答复是:“请您向北京市GONG AN局咨询”。
作为北京市养犬管理这样一个重要的限养标准,居然成了一个执法部门与制定部门相互推诿,讲解不清楚的模糊限养标准,就这样如此轻率的剥夺了我们们给爱犬上户口的权力,剥夺了我们们文明养犬的权力,如今又在“整顿9类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中规定:1.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2.无证养犬。
限养烈性犬,我不反对,但是至于什么是大型犬?我们查阅过各种资料,根本不存在有关“大型犬是以35公分定位”的文献参考。
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卫生行政法学教授张立波主编的2003年第二版实用养犬大全一书中对犬类体高的分类描述是:
根据犬的体高进行分类。犬的体高和人的测量方法有很大差别。测量时,是从髻甲的最高部分,经前肢的肘部,到达地上的垂直距离。
极小型犬……体高25.4厘米以下,如吉娃娃犬(Chihuahua)。
小型犬……体高25.5~40.7厘米,如可卡犬(Cokerspadel)。
中型犬……体高40.7—61厘米,如松狮犬(ChowChow)。
大型犬……体高61厘米以上,如大丹犬(GreatDane)。
由此可见,35公分限养标准是一个毫无科学依据的标准!
从常理上说,人有好坏之分,狗也有优劣之别,我真的弄不明白,35公分以上的狗与35公分以下的狗除了身高品种上的区别外,还有其它的什么区别?。
(1)犬吠:如果主人不好好调教,35公分以上和35公分以下都有;
(2)攻击性:如果主人不好好调教,35公分以上和35公分以下都有;
(3)污染环境:如果主人不好好调教,35公分以上和35公分以下都有;
(4)狂犬病哺乳类动物都可能得。
恕我才疏学浅,除此之外,我真的想不出35公分以上的狗类比35公分以下的狗类更有那些劣性?
现在不论在深圳、苏州、青岛、贵阳等许多城市都依照较为科学的、符合民意的分类方法和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拥护和认可。
但是现在我市仍在执行着这个不合理的35公分的规定,致使我们这些文明饲养超35公分犬的公民无法上证,使我这名中共党员深陷在对抗GOV“违法”的范畴里。
[[i] 本帖最后由 rolls-royce 于 2006-11-10 16:41 编辑 [/i]]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