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种冷链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别出现,不然后果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坚决防范冷链食品疫情传播扩散风险,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压实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了13种冷链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望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惠存,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齐心防控疫情,同心保障冷链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1.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链食品

0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0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冷链食品

0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0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进口冷链食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冷链肉类制品

0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0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0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0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0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0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未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0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0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未将进口冷链食品放入“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设立总仓的地区)或未按照政府公告、通告处置进口冷链食品

0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0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8.生产经营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0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0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9.生产经营未录入食品溯源平台的进口冷链食品

0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0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未设立专区、专柜和专门通道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公示追溯二维码

0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0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1.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0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0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2.伪造“一单三证”或追溯码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

0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0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3.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检测出新冠病毒阳性)

0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02处罚依据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技术指南》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提示:当您发现涉冷链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时,请拨打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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